導讀:此次修訂中,《辦法》明確規(guī)定,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據新華社消息,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fā)改委、工信部、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等13個部門聯合修訂發(fā)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掌握100萬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赴海外上市要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原《辦法》于2020年6月1日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確規(guī)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相關部門據此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除將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范圍之外,還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前款曾規(guī)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此次修訂中,《辦法》明確規(guī)定,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而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可能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無需審查;二是啟動審查后,經研判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可繼續(xù)赴國外上市程序;三是啟動審查后,經研判影響國家安全的,不允許赴國外上市。
《辦法》指出,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向當事人發(fā)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fā)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